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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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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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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12月16日

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赛场秩序,保障比赛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足球比赛是中超联赛、足协杯赛、中甲、中乙联赛及五人制足球比赛、沙滩足球比赛和女子足球联赛。

 

  国家队、国奥队参加的国际间比赛和俱乐部参加的亚冠联赛以及商业足球比赛等其他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各赛区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足球比赛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四条 各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成立赛区委员会,完善竞赛组织,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统筹组织赛场安全设施建设、赛场周遍环境整治、城市运行保障、球迷管理、赛场秩序维护、社会舆论引导等赛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赛事期间紧急状态下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比赛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赛区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本赛区足球比赛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扰乱比赛秩序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赛场及周遍地区治安秩序。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定相关赛场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并组织监督指导;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赛场安全工作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足球比赛的文件后,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下列材料提交赛区公安机关审批:

 

  (一)本赛区比赛安排和说明;

 

  (二)安全工作方案(附赛事相关职能部门架构及人员联络表);

 

  (三)球迷组织管理方案;

 

  (四)与比赛场馆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检查报告;

 

  (五)票证安排方案及样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赛区公安机关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比赛场馆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举办比赛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举办比赛的决定,书面告知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赛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比赛期间安全形式复杂,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建议更改比赛日期或者比赛场地的,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同意后,再由赛区公安机关作出相关许可决定。

 

  第九条 足球比赛使用的场馆应当在执行《全球足球联赛体育场设施和安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观众席和各出入口的视频监控、硬质隔离等安全设施,提升赛场硬件设施的安全水平。

 

  (一)比赛场馆场地、看台、通道、门区以及安检等公共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做到无死角、全覆盖,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应当传输至场馆监控办公室和安保指挥部。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建设后台存储平台,确保监控图象至少保存30日。

 

  (二)比赛场馆应当在运动员、裁判员出入口建设可伸缩的罩棚,罩棚使用的材料应当具备防砍砸功能,用以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安全退场。

 

  (三)赛区委员会应当根据赛区场地实际情况,在比赛场馆设置隔离护网或者硬质隔离设施,防止观众向场地内投掷杂物、翻越看台进入场地。隔离设施不得影响人员快速疏散。

 

  (四)赛前应当请有关部门对比赛场馆建筑结构、疏散条件、广播系统、照明设施、看台隔离栏杆、停车设施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严格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出入通道畅通,消防、照明等设施完备有效。同一赛区应当优先选用安全设施相对完备的场馆作为比赛场地。

 

  (五)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比赛场馆管理者组织内部保卫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在每场比赛前对场地设施和建筑内营业场所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随赛事审核材料书面报赛区公安机关。

 

  (六)赛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场比赛前对比赛场馆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赛区安全保卫社会化管理,督促足球俱乐部加大安全保卫投入,提供赛事各项安全保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比赛规模、风险程度等配备与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在现场公安民警的指挥、调动下开展安保工作。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租用或者购置必要的票证查验和安检设备,对入场观众、物品、车辆和有关人员组织进行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做好赛场内部和出入口秩序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票证查验和入场按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对进入比赛场馆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提高票证防伪、查验水平。赛区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球票发售工作,核定每场比赛的安全容量。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总座位数量的80%。

 

  第十二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提请赛区委员会根据本赛区安全情况,制定赛场禁限带物品要求和清单,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足球俱乐部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第十三条 赛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比赛现场及周遍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赛场内外可能发生的治安问题和突法事件。

 

  (一)对呼喊挑逗性口号或者使用挑逗性肢体语言等一般性扰序行为,在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场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出面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可能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者造成比赛中断的,场内安保人员应当迅速将其劝离现场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在赛场内展示有不良内容的标语、横幅的,由场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出面劝阻、制止。对在赛场内展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民族团结等内容的标语、横幅或者散发传单等非法宣传品,以及使用激光发射装置向场内照射影响比赛的,场内安保人员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置。

 

  (三)对在比赛进行中,向场内投掷杂物、袭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官员、裁判员以及在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严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场内安保人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将肇事人员迅速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置。

 

  (四)对场内比赛双方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官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等行为的,首先由赛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如冲突扩大或者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可以调派警力对冲突双方进行分离。

 

  (五)对在场外发生围攻球队、斗殴、打砸车辆等严重扰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制止,对带头煽动闹事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处理。对扰乱比赛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员, 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赛场观看同类比赛。

 

  第十四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赛区委员会相关部门在赛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在赛场发生治安问题时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球迷团体的管理,协调组织足球俱乐部成立专门的球迷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足球知识培训、观赛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引导广大球迷文明观赛。可以通过对备案的球迷团体进行评级,并采取分级管理的措施,对倡导文明观赛的球迷团体予以支持,引导球迷团体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对球迷团体赴异地观赛的,主客队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队赛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安保工作实际需要,商请客队赛区公安机关派员赴比赛地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对比赛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的赛区,以及因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官员的不理智行为,引起观众不满,造成秩序混乱,引发赛场安全问题的俱乐部,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无观众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扣分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未列入前款规定的其他扰乱赛事安全秩序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赛区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赛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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